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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試題全接觸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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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8-2007 00:41: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
21.某非業餘無線電人員參加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結果,取得二等電碼收
發及格證明及二、三等學科及格證明,惟四等學科及格證明已逾期
1)不能申請核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可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3)可申請核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4)可申請核發四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3
22.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
1)一年
2)三年
3)五年
4七年


1
23.一人可同時持有幾張交通部核發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1)一張
2)二張
3)三張
4)四張


3
24.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五年,換發執照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
內向
1
當地業餘無線電團體申請
2
當地公路監理站(所)申請
3)電信總局申請
4)交通部申請


2
25.業餘無線電團體指
1
依電信法成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之團體
2
依人民團體法成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之團體
3
依廣電法成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之團體
4
依有線電視法規定成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之團體


3
26.違反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四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僅能從事電話
發射作業。但經電信總局申請核准者,得從事數據、影像及無線打字發射
方式作業」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規定者,應依電信法
1
第一條規定處罰
2
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
3
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處罰
4
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罰


2
27.違反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五條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規定者,應依電信
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1)四萬元以下罰鍰
2
五萬元以下罰鍰
3)三萬元以下罰鍰
4)二萬元以下罰鍰


4
28.業餘無線電機係屬
1
低功率射頻無線電機
2)電信終端設備
3
PHS(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
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1
29.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所規範之輻射指
1
以無線電磁波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
2
以高能量粒子形式向外發射之能量
3
以熱能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
4
以核能形式向外發射之能量


3
30.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所規範之發射指
1
以光波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
2
以高能量粒子形式向外發射之能量
3
由無線電臺所生之輻射或其輻射
4
以熱能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


4
31.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所定義之發射機
1)可發射任何物質之機器
2)可發射光線之機器
3)可發射火箭之機器
4
具有將電能轉換電磁輻射能之機器


4
32.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
1)四等業餘電臺
2)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3)二等、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4)一等、二等、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3
33.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
1)四等業餘電臺
2)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3)二等、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4)一等、二等、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2
34.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
1)四等業餘電臺
2)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3)二等、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4)一等、二等、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1
35.四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
1)四等業餘電臺
2)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3)二等、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4)一等、二等、三等或四等業餘電臺


1
36.固定設置之業餘電臺
1
除特殊業餘電臺外,一人以設置一座原則
2)電臺內每一頻段無線電機僅限設置一部
3)電臺內各型無線電機之作業頻段不得重疊
4)不得設置備用無線電機


2
37.業餘無線電話電臺,按一機一照辦理,其輸出功率不得超過
1)二十瓦
2)二十五瓦
3)三十瓦
4)三十五瓦


3
38.業餘無線電人員得先申請設置業餘頻段專用收信機之業餘電臺,於熟悉業
餘無線電通信實務後
1)不必申請異動,即可逕行增設發信設備
2
再申請註銷增設發信設備
3
再申請異動增設發信設備
4
再申請換發新照增設發信設備


3
39.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請固定設置之業餘電臺執照時,應具業餘電臺設置申
請書一式三,並檢附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及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
證明或文件影本向
1
當地業餘無線電團體申請
2
當地公路監理站(所)申請
3)電信總局申請
4)交通部申請


2
40.業餘無線電人員向電信總局申請固定設置之業餘電臺執照時,所核發之架
設許可證有效期間
1)三個月
2
六個月
3)一年
4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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