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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業餘無線電考試資料便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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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2-2-2016 10:32: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業餘無線電考試資料便覽

    附件A - 香港業餘無線電考試課程範圍
    附件B1 - 業餘電台牌照
    附件B2 - 操作授權證明
    附件B3 - 申請業餘電台牌照指引
    附件B4 - 申請業餘電台牌照 / 操作授權證明
    附件B5 - 申請社團的業餘電台牌照
    附件B6 - 給業餘電台牌照持牌人的釋義
    附件B7 - 更改業餘電台牌照資料通知
    附件B8 - 業餘電台設備附表
    附件C - 業餘無線電業務在香港的運作
    附件D - 業餘電台牌照條件和附表釋義
    附件E - 香港業餘無線電考試的建議參考書籍
    附件F - 業餘電台的設備

 樓主| 發表於 22-2-2016 22:47:24 | 顯示全部樓層
附件 A
香港業餘無線電考試課程範圍
1部:筆試
1.
   規則及牌照條件
1.1
   業餘無線電業務和業餘衛星業務的性質。
1.2
   可在香港申領的業餘電台牌照種類。
1.3
   業餘電台牌照和操作授權證明的目的,以及持牌/證者的
資格。
1.4
   業餘電台牌照內載明的條件(條款、條文和限制),包括隨
附牌照的資料附頁,以及有關頻率、頻帶、傳輸功率和發
射類別的附表。
1.5
   國際電信聯盟有關業餘無線電業務的規則。
1.6
   歐洲郵政和電訊行政會議有關業餘無線電業務的規則。
2.
干擾
2.1
射頻干擾;雜散發射,諧波和互調,抑制原因和方法;發
射機的頻決和頻變過程(包括合成器)中所產生的直接輻
射,寄生振盪,電鍵喀嚦聲,因過調而引起的過度邊帶,
調頻發射機的過度頻偏。
2.2
頻率穩定性;低頻率穩定性的影響;帶外輻射,消除原因
和方法。
2.3
聲頻頻帶的規限,典型方法及其限制。
2.4
主電源所產生的干擾,原因和抑制方法。
2.5
濾波器種類;低頻和射頻濾波器。
2.6
測頻設備的規格。
3.
操作程序和守則
3.1
電報和電話的呼叫程序:發訊給所有電台的一般呼叫和發
訊給特別電台的特殊呼叫。
3.2
存留紀錄:按照牌照條件存留紀錄。
3.3
衛星和中繼器的使用;接駁目的、限制和方法。
3.4
適用於業餘無線電業務的 Q碼和其他縮略語的使用。
3.5
頻帶策劃的原因:頻帶策劃的優點。
3.6
音讀的字母的使用:使用原因。
3.7
業餘電台的安全措施;操作和保養安全。
A1
4.
無線電和電學
4.1.
基本理論
4.1.1
基本電學詞彙、單位和其含義:電荷,電位差,電動勢,
電流,電阻,電導,電納,阻抗,電抗,能量和功率。
4.1.2
導體、半導體和絕緣體的重要特性;電導率和電阻率;電
阻溫度系數。
4.1.3
電阻器:符號,種類,色碼,容限,額定電功率;電阻串
聯和並聯;歐姆定律和應用。
4.1.4
保險絲、斷路器和安全裝置的原理和作用;安全措施。
4.2.
電磁
4.2.1
電流的磁效應。
4.2.2
描述磁化曲線和磁帶回線。
4.3
電感
4.3.1
電磁感應;描述自感和互感;電感的單位。
4.3.2
不涉互感的電感器串聯和並聯。
4.3.3
交流電路的電感效應;感抗的含義。
4.3.4
渦電流,高頻電阻的描述性討論,渦電流屏蔽。
4.3.5
電感器:符號,電感器在發射機,接收機,功率,聲頻,
射頻的主要特性,;疊層、鐵粉芯、氣芯和鐵氧體的使用。
4.4
電容
4.4.1 基本電容器,電容單位的定義。
4.4.2 電容器的串聯和並聯。
4.4.3 交流電路的電容效應;容抗的釋義。
4.4.4 電介質強度,擊穿電壓,吸收和損耗;靜電屏蔽。
4.4.5 電容器:符號;紙介、陶瓷、鍍銀雲母和聚苯乙烯電容器,
以及可變和預校、非電感、電解和鉭介電容器的特性和使
用。
4.5
交流電
4.5.1
正弦波:詞彙定義;振幅,週期和頻率,瞬時值,峰值,
峰至峰值,均方根值,平均值。
4.5.2
交流電路的功率、電抗、阻抗和諧振;詞彙的簡義;共振,
相位角,相位差,相位超前和滯後,放大倍數因子,頻寬
和三分貝點。
4.5.3
並聯和串聯電路中諧振頻率的計算。
4.5.4
分貝,在量度功率方面的應用。
4.6
變壓器
4.6.1
功能和操作。
4.6.2
以變壓器作為匹配裝置。
5.
固態元件
5.1
半導體二極管:符號;半導體二極管(包括齊納二極管)
基礎原理;電氣特性。
5.2
晶體管:NPN PNP 晶體管的特性和操作原理;以晶體
作為聲頻和射頻放大器時輸出電流和電壓的控制。
5.3
無線電設備所用的固態元件,包括集成電路:
a. 振盪器(晶體和可變頻種類)
A2

 樓主| 發表於 13-4-2016 10:34:56 | 顯示全部樓層

表格
Form 003(
3
)
牌照號碼
:
Licence No.




(
第106章)
TELECOMMUNICATIONS ORDINANCE (Chapter 106)


HONG KONG






AMATEUR STATION LICENCE
發出日期:
D A T E   O F   I S S U E

續期日期

呼號
:
R E N E W A B L E

C A L L   S I G N   :
發出費用︰
F E E   O N   I S S U E   :  
(以下稱為“持牌人”),地址為
of
現根據本牌照所載的條件獲得發給牌照以-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icensee") is hereby licensed,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herein contained
-
(
甲)
管有、設置及維持一個用作無線電通訊的業餘發訊及收訊電台(以下稱為“該電台”);
(
乙)
作為持牌人進行自我訓練的一部份,透過發送及接收下列訊息及訊號,使用該電台與其他業餘電台進
行通訊-
(i)
與持牌人或其通訊人直接有關的私人訊息;
(ii)
構成發送上述訊息的一部份或與之有關的訊號(並非密碼或暗碼)。
(a)
to possess, establish and maintain an amateu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station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hereinafter referre
d to as "the Station");
(b)
to use the Station, as a part of t
he self
-
training of the Licensee, to communicate with other amateur stations by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
(i)
messages about matters of a personal nature in which the Licensee, or the person with whom he is in communication, has been d
irectly concerned
;
(ii)
signals (not being in secret code or cypher) which form part of, or relate to, the transmission of such messages.
一般條件
GENERAL CONDITIONS
使用的限制
Limitations of use
1.
該電台只可使用
通訊事務管理局
(以下稱為“
管理局
”)在附表1所認許的發射類別、功率及頻帶。
The  Licensee  shall  use  only  classes  of  emission,  powers  and  frequency  bands  as  authorized  by  the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ut
hority") in Schedule 1.
2.
(
甲)
持牌人可根據
管理局
在附表2所指明,將該電台-

i

長久或臨時設置於一個固定地點;

ii

設於香港境內的車輛上;

iii

設於在香港註冊或領牌的船隻或水上航行器上;


iv

以手提方式設於香港境內

(
乙)
持牌人不得將該電台設於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上。
(


持牌人在未徵得
管理局
同意前,不得更改附表2所指明的電台地點。
(
丁)
附表1及附表1備註內所列的細節如有任何更改,持牌人須在該細節更改後
72
小時內,用
管理局
指定的表格,以書面
通知
管理局

(
戊)
持牌人須在符合
管理局
在附表1及附表1備註內所訂的限制下,設立該電台。
(a)
The Licensee may establish the Station, as specified by the Authority in Schedule 2
-
(i)
at a fixed location on a permanent or temporary basis;
(ii)
on a vehicle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Hong Kong;
(iii)
on a vessel or watercraft registered or licensed in Hong Kong;
or
(iv)
as a portable station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Hong Kong.
(b)
The Licensee shall not establish the Station aboard an aircraft or other airborne vehicle.
(c)
The Licensee shal
l not change the location of the Station as specified in Schedule 2 without the prior consent of the Authority.
(d)
The Licensee shall notify the Authority in writing, in such form as the Authority may specify, of any change in the particula
rs set forth in
Schedule 1 and
Notes to the Schedule 1 within 72 hours of such change.
(e)
The Licensee shall establish the Station subject to restrictions as stipulated by the Authority in Schedule 1 and Notes to th
e Schedule 1.
3.
(

)
在香港以外的國家或領域的管轄範圍內,不得進行移動式的操作,但如獲得該
國家或領域的主管當局的許可,則屬例外。
(
乙)
當船隻或水上航行器在國際水域

,持牌人只可使用根據

電信公約
” (Telecommunication Convention)
經分配給該船隻

航行器所處區域內的業餘業務的頻帶。
(a)
Mobile operation shall not be conducted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a state or territory outside Hong Kong except with the per
mission of t
he administration of
such state or territory.
(b)
When a vessel or watercraft is in international waters, the Licensee shall use only those frequency bands which, in accordanc
e with the “Telecommunication
Convention”
(
電信公約
)
, have been allocated to the ama
teur service in the region being visited.
4.
持牌人須確保只有經他認許的人,才可操作該電台。持牌人須確保在任何時間內,操作該電台的人員均遵守本牌照的條款、規定及限制。
The Licensee shall ensure that only persons authorized by him operate the Station.    The Licensee shall ensure that persons op
erating the Station shal
l observe the
terms, provisions and limitations of this licence at all times.
核數編號
Audit No.


 樓主| 發表於 19-1-2018 22:02:22 | 顯示全部樓層
附件 A

在香港操作業餘無線電台   

1. 通則   

1.1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該條例),業餘無線電操作者如欲管有
及操作業餘電台,必須持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所簽發的業
餘電台牌照,並須遵守其中所載條件。根據該條例第8(1)(b)條,如未
持有有效牌照而管有或使用任何無線電通訊器具,即屬違法: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2年;及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100,000元及監禁5年。

1.2 業餘電台牌照由牌照、一般條件、特別條件及兩個附表組成。附表1
列明准許使用的頻帶、發射類別及最大功率。附表2列出電台地點的
詳情。請參閱附件B1有關業餘電台牌照的樣本。

2. 申請牌照

2.1 業餘電台牌照可分為兩類:

(a) 業餘電台牌照

此牌照是發給符合發牌條件的個人。

(b)  社團的業餘電台牌照

此牌照是發給在香港正式註冊的會社、社團、聯會、學校等(下
稱社團)。社團的會員或學生在操作社團的業餘電台時必須由一
名持有業餘電台牌照及�或操作授權證明的人(該人同時須是該
2
社團的其中一名監督人)在場直接監督下進行。該牌照是以社團
的名義發出。社團的負責人亦須確保該社團遵守所有牌照條件。
持牌人在設立任何中繼電台前,必須先取得通訊局批准。
  2.2 發牌條件

(a)  業餘電台牌照

申請人須持有下列其中一項文件 —
(i)   通訊局發出的香港業餘無線電證書;
(ii) 顯示申請人已在通訊局或獲通訊局認可的本地機構所舉辦
的業餘無線電考試中取得及格成績的證明文件;
(iii) 由一個參與歐洲郵政和電訊行政會議(CEPT)第T/R 61-02
號建議書的當局所 發 出 的 綜 合 業 餘 無 線 電 考 試 證 書
(HAREC)連同顯示申請人會在香港逗留超過三個月的證
明文件;
(iv) 倫敦城市工聯會的業餘無線電考試證書;
(v) 由其他當局發出並獲通訊局認可為等同香港業餘電台牌照
的業餘電台牌照;或
(vi)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的業餘無線電台執
照和由中國無線電協會發出的業餘電台操作技術能力證明
-業餘電台操作證書(操作證明)1。

(b)  社團的業餘電台牌照

(i) 必須為在香港合法註冊的社團;
(ii) 社團的業餘電台監督人必須持有有效的業餘電台牌照及�
或操作授權證明(授權證明);以及
                                                         
1  持有A類內地業餘無線電台執照及操作證明的人士,只可申請香港業餘電台牌照和/或授權證 明於50.00 - 51.50 MHz、 52.025 - 52.11 MHz、144.0 – 146.0 MHz、430.0 - 431.0 MHz 和435.0 - 439.8 MHz的頻帶內操作業餘無線電設備。   
3
(iii) 如屬中繼電台,申請人須向通訊局提交建議,詳細說明中
繼電台的位置、建議的操作頻率、呼號、輸出功率、技術
配置及其他有關資料。

2.3  申請程序

(a) 業餘電台牌照申請指引及有關的申請表格可在通訊事務管理局
辦公室(通訊辦)網頁 (http://www.ofca.gov.hk)下載。 填妥的
申請表格OFCA A201或OFCA A202連同所需文件可用申請表格
上註明的任何一種方法送交通訊辦。

(b) 申請人亦可使用通訊辦網頁的網上牌照服務提出申請。申請一經
辦妥,牌照一般會以郵遞方式送交申請人。

2.4 牌照的有效期及費用

(a) 業餘電台牌照在發出日期起計的一年內有效。該牌照每次可予續
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
時,須繳付費用150 元。

3. 操作授權證明(授權證明)

3.1 授權證明是以卡片形式向持有業餘無線電台牌照者、持有認可業餘無
線電證書者及�或持有其他當局發出並獲通訊局認可的業餘電台牌
照者簽發的授權文件。授權證明授權持卡者在取得個別電台持牌人的
同意下,在香港操作持牌業餘電台。當持卡者於戶外操作持牌流動及
手提業餘無線電設備時,若遇到警務人員或獲通訊局授權的人查問,
授權證明是一份有用的身份識別文件。授權證明的樣本載於附件B2。


3.2 申請授權證明

4
(a) 申請人須按申請表格所述,將填妥的申請表格OFCA A201,連
同所需佐證文件的正本及副本送交通訊辦,並 按指明的方法繳付
申請費用。

(b) 申請人亦可使用通訊辦網頁的網上牌照服務提出申請。申請一經
辦妥,授權證明一般會以郵遞方式送交申請人。

3.3 授權證明的有效期及費用  

(a) 授權證明在發出日期起計的五年內有效並在屆滿後可予續發。授
權證明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160 元。

4. 呼號

4.1 每個業餘電台會獲指配一個用作識別的編碼稱為呼號,當操作電台
時,電台的呼號須每隔一段短時間便發送一次。使用電台呼號可讓通
訊局及海外有關當局識別發送來源,以便在出現干擾時採取改善措
施。

4.2 香港業餘電台呼號

(a) 香港以前所使用的業餘電台呼號以VS6開始。自一九九三年八月
起,通訊局已停止指配VS6系列呼號,而開始使用VR2系列。

4.3 香港的呼號形式

(a) VR2 後面加上由「U」至「Z」其中的一個英文字母和最後再由
任何兩個英文字母所組成(供所有申請人選擇)。

(b) VR2 後面加上「A」、「B」或「C」其中的一個英文字母和最後
再由任何兩個英文字母所組成(供通過通訊局所舉辦或認可的業
餘莫爾斯電碼測驗(每分鐘 5 組字)的申請人選擇)。
5

(c) 兩個英文字母由「AA」至「WZ」前面加上 VR2 而組成(供通
過通訊局所舉辦或認可的業餘莫爾斯電碼測驗(每分鐘 12 組字)
的申請人選擇)。

4.4 由於可供使用的呼號數目有限,與已經被取消的牌照相關的舊呼號在
經過兩年之後可能會重新指配予新業餘無線電操作者使用。

5. 承認外國業餘電台牌照  

5.1 由下列多個國家簽發具有和香港業餘電台牌照相等操作權利的業餘
電台牌照,會被認可作簽發香港業餘電台牌照。  

奧地利   
澳洲
比利時
百慕大  
博茨瓦納
巴西
加拿大  
塞浦路斯  
丹麥  
多米尼加共和國
芬蘭
法國  
德國
直布羅陀
冰島  
印度
愛爾蘭共和國  
以色列  
馬耳他
摩納哥
荷蘭  
紐西蘭
挪威
巴布亞新幾內亞  
皮特凱恩島
波蘭
葡萄牙
塞拉利昂
南非
西班牙
斯里蘭卡
瑞典
瑞士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英國
美國
6
意大利
肯尼亞
馬來西亞
瓦努阿圖
津巴布韋

6. 訪港的外國業餘無線電操作者

6.1 持有獲通訊局認可的有效外國業餘電台牌照或上文第2.2(a)(iii)段指
定的綜合業餘無線電考試證書(HAREC)的訪港人士,如欲在香港
操作已領有牌照的業餘無線電設備,可申請授權證明。如該訪港人士
欲設立及維持業餘無線電台,必須申領香港業餘電台牌照。

6.2 指配呼號給持有授權證明及�或香港業餘電台牌照的訪港業餘無線
電操作者所採用的安排如下:

(a) 持有香港身份證的訪港業餘無線電操作者將在VR2系列獲指配
一個本地呼號。

(b) 未持有香港身份證的短暫訪港業餘無線電操作者在香港操作業
餘無線電設備時,須在其國家發給的呼號前面加上「VR2�」。

6.3  另外,如訪港的業餘無線電操作者並無持有授權證明或持有現時未獲
香港認可的業餘電台牌照,可在業餘電台持牌人在場直接監督下操作
業餘電台。

7. 訪港的內地業餘無線電操作者

7.1 持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的業餘無線電台執照和
由中國無線電協會發出的操作證明的內地業餘無綫電操作者,如欲
申 請 香 港 業 餘 電 台 牌 照 及 / 或 授 權 證 明 , 請 參 閱 通 訊 辦 網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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