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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无线电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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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7-4-2011 22:39: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黑龍江省無線電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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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無線電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黑龍江省無線電協會(英文名稱為:Heilongjiang Radio Association, 縮寫:HLJR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省內從事無線電運營、生產、銷售、使用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民間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省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社會穩定。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加強無線電行業之間的 交流與合作,開展學術研究,溝通業務資訊,增進國內外交往,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單位及全行業的共同利益,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推動我省 無線電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設和諧社會服務。本協會在政府與從事無線電事業的單位和個人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貫徹政府對無線 電事業發展和無線電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規定,研究無線電技術的發展趨勢以及頻率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反映從事無線電事業的單位和個人的願望和要求。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南通大街23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包括:
(一)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無線電行業發展趨勢;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要求,提出本行業的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 參與無線電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行業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標準、專業技術規範、行業許可條件,並推動有關標準的貫徹實施;
  (三)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訂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 普及無線電知識,積極推廣、應用無線電新業務、新技術、新產品;
  (五) 開展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交流學術成果,傳遞行業資訊;
(六) 開展無線電法律、政策、技術、管理諮詢服務,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參與和協助進行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審查、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進口無 線電發射設備審查、無線電臺電磁環境測試、無線電臺設備檢測、無線電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鑒定、推優和資產評估等前期準備工作;
  (七)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無線電系統試驗、設備展示,舉辦或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本行業的展覽、展銷會;
  (八) 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對外合作和技術交流,指導、規範和監督會員的對外交流活動;
  (九) 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發展,技術資訊的統計分析,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佈行業資訊;
  (十) 積極開展國內外無線電團體組織之間的交往活動,維護國家和全行業的利益;
(十一)根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加強業餘無線電臺的管理,承辦設置使用業餘無線電臺有關的業務質詢、申請受理、資格考核、無線電呼號審批、無線電臺執照核發等前期配套服務性工作,支援開展業餘無線電活動,促進健康發展;
 (十二) 辦理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從事無線電事業並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無線電事業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無線電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工作人員或無線電愛好者;
  (四) 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協會秘書處對申請單位或個人進行資格審查,報請理事會討論;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入會通知書和會員證。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提供的諮詢、資訊、培訓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 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訴求、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保持與協會的聯繫和溝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以適當的方式宣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的公關和組織能力,能夠團結廣大會員為本行業的發展盡職盡責。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向理事會提名協會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
(五)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召集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包括理事長、相關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協會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辦公會議的,可委託副理事長主持。辦公會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2、向理事會提出下一屆負責人候選人選;
3、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草案;
4、審議協會各項規章制度草案;
5、審議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各類機構設立、變更、註銷及主要負責人人選;
6、審議協會重大活動等。
上述3至6項需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1 年 4 月 2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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