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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電台牌照條件和附表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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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4-1-2013 13:10: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業餘電台牌照條件和附表釋義
1 . 總論
下文將解釋業餘電台牌照的條件和附表, 以助持牌業餘無線
電操作者按照牌照的規定, 妥善設置和維持他們的業餘電
台。所用詞彙的定義列於下文。然而, 這些詞彙未必適用作
為任何其他用途-
業餘業務 ─ 供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 相互通訊和
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訊業務。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係指經正式
批准的, 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人, 其興趣純係個人愛好而
不涉及謀取利潤。
衛星業餘業務 ─ 利用地球衛星上的空間電台, 進行與業餘
業務相同用途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海上 ─ 香港潮域或境內海域或國際水域。
緊急服務 ─ 香港警務處、消防處和醫院管理局等政府部門。
有害干擾 ─ 危害無線電導航或其他業務的正常進行, 或嚴
重地損害、阻礙、或一再阻斷按照有關政府規定運營的無線
電通訊業務的干擾。
陸上電台 ─ 屬於移動業務不是供移動中使用的電台。
牌照 ─ 電訊管理局局長( 下稱「局長」) 發出的業餘電台牌
照。
持牌人 ─ 持有局長發出的有效業餘電台牌照的人士。
海上移動電台 ─ 海上移動業務中的移動電台。
移動電台 ─ 屬於移動業務供在移動中或在非指定地點停留
時使用的電台。
電台 ─ 業餘業務電台。
 樓主| 發表於 4-2-2013 10:48:34 | 顯示全部樓層
潮域 ─ 海洋或河流中處於正常春潮漲退流域的任何部分。
不必要的干擾 所有情況下超過恰當和應有程度的無線電通訊干擾。
無用發射 《無 電規則》所界定的雜散發射和帶外發射。
2. 業餘電台牌照一般條件
2.1 一般條件第1條
「該電台只可使用通訊事務管理局(以下稱為“管理局”)在附表1所認許的發射類別、功率及頻帶。」
2.1.1 釋義
(A) 本條件規限持牌人只可在指定頻帶內,使用管理局根據國際電信聯盟公布的《無 電規則》而決定的特指發射類別和傳送功率。
(B) 附表1載列業餘電台牌照的核准頻帶、發射類別和功率規限。
2.2 一般條件第2(甲)條
「(甲) 持牌人可根據管理局在附表2所指明的,將該電台 ─
(i) 長久或臨時設置於一個固定地點;
(ii) 設於香港境內的車輛上;
(iii) 設於在香港註冊或領牌的船隻或水上航行器上;或
(iv) 以手提方式設於香港境內。」
2.2.1 釋義
(A) 持牌人只准在核准位置設置業餘電台。該電台可長久或臨時設於固定地點。在任何情況下,持牌人均須先行取得管理局的同意才可設置電台。如該電台是臨時電台,持牌人應在提交申請時註明擬設電台的時段。當該電台在擬設時段屆滿時被拆除後,持牌人應以書面通知管理局該電台已被拆除,以及有關業餘設備的所在。
(B) 持牌人可申請把業餘電台設於在香港註冊或領牌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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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7-2-2013 19:33:33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B) 持牌人可申請把業餘電台設於在香港註冊或領牌的船隻或航海工具(遠洋輪船、漁船、遊艇等)上,或在香港 境內行駛的車輛內。此外,在香港境內使用持牌手提業 餘設備亦可。
(C) 提交在船隻上設置業餘電台的申請時,申請人須遞交證 明文件,證實該艘船隻的船主和船長已同意設置該電 台。船上業餘無線電設備的操作不得干擾其他無線電通 訊業務。如造成干擾,該業餘電台須即時停止操作,直 至已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干擾為止。
(D) 持牌人如欲在車輛上裝置業餘無線電設備,須提出文件 證明其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
(E) 管理局將發出標紙,以證實有關車輛已獲准裝置業餘設 備;該標紙須展示在車輛的擋風玻璃上。此外,當局亦 會為每部領有牌照的手提業餘無線電器材發出標紙,該 等標紙須張貼在器材的機身上。持牌人須確保其業餘器 材只由下列人士操作:-
(i) 持有管理局發出的有效「操作授權證明」,並經持 牌人獲准操作該器材的人士;或
(ii) 在持牌人在場直接督導下操作該器材的人士。
2.3 一般條件第 2(乙)條
「(乙) 持牌人不得將電台設於飛機或其他航空工具上。」 2.3.1 釋義
在飛機或其他航空工具上設置電台不會獲得批准。
2.4 一般條件第 2(丙)條
「(丙) 持牌人若未先經管理局同意,不得更改附表 2所指明
的電台地點。」
2.4.1 釋義
電台位置載於牌照附表 2。遷移電台前須先取得管理局的同 意。
2.5 一般條件第 2(丁)條
「(丁) 附表 1所列的細節如有任何更改,持牌人須在該細節 更改後 72 小時內,用管理局指明的表格,以書面通 知管理局。」
2.5.1 釋義
持牌人須在更改電台細節後 72小時內,按當局指定的形式以
書面通知管理局。須申報的細節包括:-
(A) 每部發射設備的牌子、型號和編號;及
(B) 持牌人擁有的手提器材數目。 2.6 一般條件第 2(戊)條
「(戊) 持牌人須在符合管理局在附表 1所訂的限制下,設立 該電台。」
2.6.1 釋義
無論何時,持牌人均須遵行其牌照附表 1所載的約束或限制,
例如頻帶、發射類別和最大功率等。
2.7 一般條件第3條
「(甲) 在香港以外的國家或領域的管轄範圍內,不得進行移 動式的操作,但如獲得該國家或領域的主管當局的許 可,則屬例外。
(乙)當船隻或水上航行器在國際水域時,持牌人只可使用 根據《電信公約》經分配給該船隻或航行器所處區域 內的業餘業務的頻帶。」
2.7.1 釋義
(A) 如設有持牌業餘電台的車輛、船隻或航海工具處於外國 境內,該電台的操作須受持牌人所往國家的規則和條例 所管制。操作該業餘電台前須先取得該國有關當局的批 准。
(B) 持牌人須遵守所在國家或領土現行的規則和條例。
(C) 當船隻或航海工具在國際水域時,持牌人在選擇頻帶時 應格外謹慎,持牌人只應選用分配供其所處無線電區域 內業餘業務使用的那些頻帶(《無 電規則》第 5條)。 此外,持牌人亦須遵行該區域適用的規則,並須慎防對 其他可能獲配使用相同頻帶的業務造成任何干擾。
發表於 21-2-2013 17:18:3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2.8 一般條件第4條
「持牌人須確保只有經他認許的人,才可操作該電台。持牌 人須確保在任何時間,操作該電台的人員均遵守本牌照的條 款、規定及限制。」
2.8.1 釋義
(A) 除持牌人本人以外,任何其他人士若非經持牌人授權, 均不得操作該業餘電台。在此條件下,除非持有有效的 「操作授權證明」,否則有關人士只可在持牌人在場直 接督導下才可操作該電台。
(B) 操作業餘電台的人士若非持牌人本人,持牌人則須確保 操作人士遵行牌照的條款、條文和限制。
2.9 一般條件第5條
「本牌照並不授權任何人使用該電台 ─
(甲) 作商業、廣告或宣傳用途;或
(乙) 發送(持牌人或與持牌人通訊的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或 組 織 的 消 息 或 訊 息,或 代 表 這 些 人 或 組 織 發 送 消 息 或 訊 息、或 為 了 這 些 人 或 組 織 的 利 益 或 資 訊 而 發 送 消 息 或 訊息,但如事前取得管理局書面同意,則屬例外。」
2.9.1 釋義
(A) 當局嚴禁持牌人發送任何有關業務事宜、商業信件、任何種類的廣告或宣傳用途的訊息。
(B) 此外,持牌人不得代表任何組織或人士發送有關消息或 資料的訊息,但若事前取得管理局書面同意則屬例外
2.10 一般條件第 6條 「雖有一般條件第5(乙)條的規定,持牌人可在緊急事故或救災的情況下代表第三者,使用該電台傳送通訊。」
2.10.1釋義
如發生天災,持牌人可使用該電台代表第三者作通訊用途。 因此而建立的通訊只應傳遞有關天災的訊息。

2.11 一般條件第7條
「(甲) 除非事先獲得管理局書面同意,持牌人不得傳送(除最 初呼叫外)其他持牌業餘無線電操作者可以普遍接收 的訊息,訊息只可傳送給 ─
(i) 個別持牌業餘無線電操作者
;或
(ii) 持牌業餘無線電操作者的團體,但必須與任何其 中一個團體內最少一名持牌業餘無線電操作者 先行建立通訊。
(乙)與香港以外的電台通訊時,持牌人須將訊息用明語電 文傳送,並限於有關測試的技術性訊息及個人情況的 述說。
(丙)持牌人不得發送音樂、公共廣播或演辭。」 2.11.1 釋義
(A) 除開台時首個呼喚訊號(CQ)外,由業餘電台發送的訊息 須傳送給持牌業餘無線電操作個別人士或團體。若為後 者,業餘電台須先與該團體內最少一名持牌業餘無線電 操作者建立通訊。
(B) 當與香港境外業餘電台通訊時,訊息須以明語發送,內 容只限於有關測試的技術性資料和個人情況的述說。
(C) 不得傳送音樂、演辭和公共廣播。
2.12 一般條件第 8條
「該電台不得發送令人厭惡的、淫褻的或不雅的訊息。」
2.12.1 釋義 不得傳送粗言穢語、令人厭惡或不雅的語言。
2.13 一般條件第 9條
「如果接收到未經本牌照授權接收的訊息,持牌人或任何使 用該電台的人除對管理局所正式授權的人員或具有適當管轄 權的法律審裁處所正式授權的人員外,一概不得透露該訊息 的內容、來源或目標、該訊息的存在及曾接收到該訊息;亦 不得保留該訊息的副本或加以利用,或容許其他人抄錄、複 製或利用該訊息。」
2.13.1 釋義
如使用電台的持牌人或任何人士無意中收到並非發給持牌人 的訊息,持牌人或使用電台人士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該訊息 的內容、發訊或接訊點、或甚至該訊息的存在,以及確曾接 收該訊息的事實,但經管理局或具管轄權的法律審裁處正式 授權的人員則屬例外。持牌人或電台使用人士亦應銷毀該訊 息的任何複本。
發表於 21-2-2013 17:43:41 | 顯示全部樓層
2.14 一般條件第1 0 條
「( 甲) 發訊儀器須採用令人滿意的頻率穩定法。
( 乙) 必須裝有量度頻率及功率的設備,而這些設備必須能
夠核證發訊儀器所作的發射是在認許的頻帶及功率
限制範圍內。」
2.14.1 釋義
發射頻率飄移不定絕不合宜,因為這會對其他無線電通訊服
務造成干擾。為避免頻率飄移,業餘電台的發射器材必須配
備高穩定度的晶體振盪器等穩頻裝置。另外亦須裝設若干量
度頻率和功率的設備,以作調校和監察之用。一般而言,業
餘電台應配置瓦特計、頻率計、訊號產生器、萬用電錶和簡
單的工具。
2.15 一般條件第1 1 條
「( 甲) 組成該電台的儀器,在設計、構造、維修及使用上,
須使該電台的使用不會導致對其他業餘電台、或任何
其他獲正式發牌或認許的無線電通訊造成不必要的
干擾。
( 乙) 在任何時間,必須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以避免過度的
調制,而對所使用的發射類別,亦須盡可能將輻射能
量局限在最窄的頻帶內。諧波輻射及其他雜散發射尤須壓制至不會干擾任何無線電通訊的水平。此外,須
不時進行測試,以確保符合本段的要求。」
2.15.1 釋義
業餘電台所使用的無線電設備,在設計、操作和監察上均不
得對任何其他無線電通訊服務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2.16 一般條件第1 2 條
「天線的裝設及維修須符合良好的工程標準,以免對附近的
人或財物造成不能接受的危險。」
2.16.1 釋義
業餘電台的天線必須安裝穩固和保養妥善,以免對生命或財
產造成任何危險。
2.17 一般條件第1 3 條
「該電台的操作紀錄須以管理局在附表1 備註所訂明的格式
及方式備存。」
2.17.1 釋義
業餘電台應按牌照附表 1 備註( 6 ) 的規定備存紀錄乙份。紀錄
以簿冊形式存留比以散頁形式存留較為可取,記項之間亦不
應留有任何空位。紀錄內的記項應按時間順序記下電台的運
作情況,包括開台和關台時間( 協調世界時 U T C ) 、頻帶、發
射類別和功率( 以分貝瓦特為單位)、曾互相通訊的業餘電台呼
號,以及任何進行過的測試和保養工程。有關紀錄須在填寫
最後一個記項的日期起計保留最少六個月。
2.18 一般條件第1 4 條
「操作該電台時,本牌照所授予的電台呼號須依照管理局在
附表1 備註所訂明的程序使用。」
2.18.1 釋義
請參閱牌照附表 1 備註( 5 ) 。
2.19 一般條件第1 5 條
「在任何合理時間,該電台、本牌照及操作紀錄均須讓管理
局所正式授權的人員檢查。」
2.19.1 釋義
管理局或需不時檢查電台、牌照和操作紀錄,以察看牌照條
款有否遵行。持牌人有責任在檢查人員提出要求時讓其檢查
電台、牌照和操作紀錄。獲授權檢查的人員將攜備管理局正
式發出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2 . 2 0 一般條件第1 6 ( 甲) 條
「( 甲) 本牌照或管理局所發給的本牌照複本,須備存於裝設
該電台的每一個固定地點、船隻或水上航行器,以便
管理局所正式授權的人員作出要求時,可提供查閱。」
2.20.1 釋義
每個電台位置,也就是每個陸上固定位置或設於船隻或航海
工具上的每個電台,必須領有牌照;該等牌照可以是正本或
管理局發出的牌照複本。牌照正本的複製副本,將不被視作
符合本條件的要求。為執行法例的規定,管理局或其他如警
方等執法單位可無須事先通知,於電台所在位置要求出示牌
照。當檢查進行時,持牌人應與執法人員通力合作。
2 . 2 1 一般條件第1 6 ( 乙) 條
「( 乙) 持牌人須將由管理局發出的顯示該電台已領牌的標
紙或文件─
( i ) 展示在裝設該電台的車輛的擋風玻璃上;或
(ii) 張貼在手提儀器上。」
2.21.1 釋義
( A ) 對已領牌的手提器材或車輛上已領牌的業餘器材,管理
局將發出標紙,以示有關器材已領妥牌照。該等標紙須
張貼在:-
( i ) 設有該電台的車輛的擋風玻璃上;或
( i i ) 手提器材的機身上。
( B ) 持牌人須確保標紙張貼穩固,並盡量避免其受到損耗。
發表於 21-2-2013 17:45:16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標紙已破損至難以辨認,持牌人為其本身利益起見,
應申請更換標紙。
2 . 2 2 一般條件第1 7 條
「該電台如對其他正式獲發給牌照或獲認許的無線電通訊造
成不必要的干擾,根據管理局的權力行事的人作出要求時,
該電台必須關閉。」
2.22.1 釋義
如業餘電台被發現對其他獲授權業務造成無線電干擾,致令
後者的正常運作受到嚴重影響時,則管理局有權下令關閉該
電台,直至干擾得以消除並令管理局感滿意為止。
2 . 2 3 一般條件第1 8 條
「在本牌照內─
“私人訊息”並不包括商業事務的訊息;
“訊息”及“訊號”包括電話、視覺通訊、數碼通訊及電報;
“電信公約”指當時適用於香港的任何《國際電信公約》及
附屬於該公約的《無 電規則》。」
2.23.1 釋義
( A ) 「私人訊息」局限於通訊人士的私人事務訊息。有關廣
告等營業和商務事宜皆不准許。
( B ) 「訊息」和「訊號」包括聲音、映象、數據和電報。
( C ) 「電信公約」不單指公約本身,也包括所增補的《無線
電規則》。
2.24 一般條件第1 9 條
「持牌人以及持牌人憑本牌照而獲授權設置及使用的電台的
所有操作人員,均須遵守及符合電信公約的有關條文。」
2.24.1 釋義
除須遵守牌照條件外,持牌人和任何獲授權操作領牌電台的
人士均須遵從《電信公約》內載明的有關規則。
2 . 2 5 一般條件第2 0 條
「(甲) 本牌照的有效期為管理局在發出本牌照時決定和公布適
用於業餘電台牌照的期間。
(乙) 持牌人須繳付當其時由管理局不時決定和公布適用於
業餘電台牌照的費用。
(丙) 管理局可在發出日期後, 藉向持牌人送達書面通知,
在任何時間撤銷本牌照或更改本牌照的條款、條文或限
制。根據本條作出的通知可即時生效或於該通知所指明
的較後日期生效。」
2.25.1 釋義
牌照的有效期為管理局在發出本牌照時決定和公布的期間,
屆滿後可續期。如沒有在續期日期或之前續期, 牌照便會
無效。持牌人須繳付當其時由管理局不時決定和公布的費
用。縱使牌照已發出, 管理局在有需要時, 可隨時向持
牌人送達書面通知以撤銷牌照或更改牌照條件。該等撤銷或
改動將即時生效,或在通知書所指定的日期生效。
2.26 一般條件第2 1 條
「本牌照不得轉讓。」
2.26.1 釋義
發給某人士或會所的牌照的首頁上,均印明持牌人或持牌會
所的姓名/名稱。無論如何,牌照均不得轉讓給他人或其他會
所。
2.27 一般條件第2 2 條
「本牌照、管理局所發給的本牌照複本或顯示該電台已獲發
給牌照的任何標紙或文件,須在本牌照期滿或撤銷後交回管
理局。」
2.27.1 釋義
所發出的牌照正本、牌照複本和任何標紙或證明文件仍為管
理局的財產;牌照屆滿、被撤銷及更換時須交還管理局。
2 . 2 8 一般條件第2 3 條
「持牌人曾獲發給的有關該電台的牌照,不論牌照的名稱,
現均予以撤銷。」
2.28.1 釋義
在本牌照發出後,以往發給同一業餘電台的所有其他牌照將
自動撤銷。換言之,一個業餘電台不能領有多於一個牌照。
舉例說,當更換牌照發出後,原本的牌照便會自動失效,並
應按一般條件第 2 2 條的規定交還管理局。
2.29 一般條件第2 4 條
「管理局可酌情發表持牌人的姓名及地址,除非持牌人明確
要求不要發表。」
2.29.1 釋義
管理局有權公開業餘無線電持牌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而無
須事先徵求持牌人的同意。如持牌人不欲其姓名/名稱及/ 或
地址被公開,則應在發牌日起計一個月內致函管理局說明其
意願。
2 . 3 0 一般條件第2 5 條
「所傳送或接收的內容如享有版權,本牌照並不授權持牌人
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行為。」
2.30.1 釋義
向持牌人發出本牌照不能豁免其作出可能侵犯任何版權的行
為。
2.31 一般條件第2 6 ( 甲) 條
「持牌人─
( 甲) 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其通訊地址的更改以書面
通知管理局;及
( 乙) 須在( 甲) 段及一般條件第2 ( 丙) 條所提及的任何更改生
效時,將本牌照及附表交回管理局修改。」
2.31.1 釋義
( A ) 持牌人如欲更改郵遞地址,應盡快以書面通知管理局。
把有關改動事先通知管理局對持牌人有利。若不然,持
牌人或不能及時收到重要的通知或書函。持牌人如欲更
改其業餘電台的位置,亦須事先取得管理局的批准。
( B ) 如 ( 甲 ) 項所述的改動生效時,持牌人應把本牌照及/或任
何牌照複本,連同附表 2 一併交回管理局作出相應修訂。
3 . 業餘電台牌照特別條件
業餘電台牌照中特別條件第 1 條有兩個版本;首個版本適用
於以個人名義申領的業餘電台牌照,而另一版本則適用於以
附件 C 第 2 . 1 段所述會所和中繼站的名義申領的業餘電台牌
照。發牌時,管理局將從兩個版本中刪去不適用者。
3 . 1 特別條件第1 條版本 1 (個人)
「( 甲) 除( 乙) 段所指者外,電台必須祇可由持牌人操作,或在持
牌人在場及直接監督的情況下由他人操作。
( 乙) 電台亦可由一名獲持牌人認許的人操作,而該人必須
持有通訊事務管理局所發出的批准文件,准許其擔任
業餘電台的操作員。」
3 . 1 . 1 釋義
( A ) 在持牌人在場直接督導下,任何人士均可操作持牌人的
業餘電台。
( B ) 如已取得持牌人的同意,任何持有有效業餘電台牌照及
/或「操作授權證明」的人士均可操作持牌人的業餘電台
( 而無須持牌人在場直接督導) ,惟所使用的頻帶、發射
類別和功率限制須符合業餘電台牌照附表 1 所訂明的規
定。
3 . 2 特別條件第1 條版本 2 (會所和中繼站)
「除中繼站不需人手操作外,電台必須由一名獲持牌人授權
的人操作,或在該名獲持牌人授權的人在場及監督的情況下
由他人操作;而該名獲授權人必須持有通訊事務管理局所發
出的批准文件,准許其擔任為業餘電台操作員。」
發表於 21-2-2013 17:45:45 | 顯示全部樓層
3.2.1 釋義
中繼站可不用人手操作。會所電台只可由持有有效業餘電台
牌照及/或「操作授權證明」並獲會所授權操作電台的人士操
作,或在獲授權人士在場直接督導下的任何其他人士操作。
該電台須以業餘電台牌照附表 1 所訂明的頻帶、發射類別和
功率限制來操作。
4 . 業餘電台牌照附表和備註
4 . 1 業餘電台牌照有兩個附表:
( A ) 附表1 列明核准頻帶、頻率分配、發射類別和許可最大
功率。
( B ) 附表 2 列出業餘電台牌照所涵蓋的電台位置。
4 . 2 業餘電台牌照的「附表 1 備註」,闡釋附表 1 所用詞彙,並
解說若干牌照條件的規定。持牌人和有興趣者應熟識這些備
註。
發表於 23-2-2013 06:56: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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