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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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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6-9-2011 00:57: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試場地址:
       

容後公佈

日期 :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星期六)

時間 :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三小時)



註 : 請於開考前十五分鐘到達試場,並請攜帶身份証明文件 (如: 香港身份証) 以便核對身份。



參加香港業餘無線電筆試考生應導守的規則 (Adobe Acrobat PDF 格式)



附件 J 准許使用的計數機型號名單 (Adobe Acrobat PDF 格式)
 樓主| 發表於 26-9-2011 00:59:23 | 顯示全部樓層
香 港 業 餘 無 線 電 考 試 資 料 便 覽



                   
檔 案 格 式 (PDF)
          香 港 業 餘 無 線 電 考 試 資 料 便 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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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A         香 港 業 餘 無 線 電 考 試 課 程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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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B1         業 餘 電 台 牌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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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B2         操 作 授 權 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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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B3         申 請 業 餘 電 台 牌 照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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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B4         申 請 業 餘 電 台 牌 照 � 操 作 授 權 證 明        
下 載 可輸入資料的PDF表格
附 件 B5         申 請 社 團 的 業 餘 電 台 牌 照        
下 載 可輸入資料的PDF表格
附 件 B6         業 餘 電 台 牌 照 持 牌 人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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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B7         更 改 業 餘 電 台 牌 照 資 料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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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B8         業 餘 電 台 設 備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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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C         業 餘 無 線 電 業 務 在 香 港 的 運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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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D         業 餘 電 台 牌 照 條 件 和 附 表 釋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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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         香 港 業 餘 無 線 電 考 試 的 建 議 參 考 書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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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F         業 餘 電 台 的 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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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G         考 試 題 目 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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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3-10-2011 13:17:12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業餘無線電考試資料便覽
1. 引言
1.1 在香港, 任何人如欲設立、維持及操作業餘電台, 必須先行取得電
訊管理局局長( 電訊局長) 所發出的業餘電台牌照。本身不管有任
何業餘無線電設備的人士,可向電訊局長申領操作授權證明( 授權證
明), 以操作已領有牌照的業餘無線電設備,而無須持有業餘電台牌
照。為符合申請該牌照及/或授權證明,申請人必須通過考試, 證明
他具備有關知識, 以便適當地設立、維持及操作業餘電台。
1.2 電訊管理局( 電訊局) 已發出〝私營機構舉辦為發出業餘電台牌照
及業餘無線電莫爾斯電碼發送操作許可的業餘無線電考試及業餘無
線電莫爾斯電碼測驗須知〞, 為有興趣申請舉辦香港業餘無線電考
試及業餘無線電莫爾斯電碼測驗( 莫爾斯測驗) 的機構訂明有關條
件。該文件已放置在電訊局網頁( ht t p:// www .of ta. gov . hk)。成功
申請的機構將按照該文件內訂明的條件, 舉辦香港業餘無線電考試
及� 或莫爾斯測驗, 電訊局則扮演規管及監察的角色。電訊局將承
認這些認可機構所舉辦的考試的結果, 合格的考生可向電訊局申領
業餘電台牌照及/或授權證明。
1.3 香 港專業教育學院青衣分校( 青衣I VE)為認可舉辦香港業餘無線電
考試及莫爾斯測驗的機構。此外, 電訊局繼續承認倫敦城市工聯會
所舉辦的業餘無線電考試。
2. 香港業餘無線電考試及莫爾斯測驗模式
2.1 香港業餘無線電考試及莫爾斯測驗分別是一項筆試及莫爾斯電碼的
技能測驗。考生可分別申請。筆試合格的考生可申請業餘電台牌照
及� 或授權證明。
3. 申請香港業餘無線電考試
3.1 目前, 青衣IVE 每年舉行兩次香港業餘無線電考試( 通常在四月及
十月舉行),並會在考試前約3 個月公布接受考試申請日期。如欲查
詢申請詳情, 請聯絡:
香港青衣島
青衣路20 號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青衣分校
工程系系主任
電話: 2 436 86 42( 總務室)
 樓主| 發表於 7-10-2011 23:31:25 | 顯示全部樓層
1. 規則及牌照條件

1.1 業餘無線電業務和業餘衛星業務的性質。

1.2 可在香港申領的業餘電台牌照種類。

1.3 業餘電台牌照和操作授權證明的目的,以及持牌/證者的 資格。

1.4 業餘電台牌照內載明的條件(條款、條文和限制),包括隨 附牌照的資料附頁,以及有關頻率、頻帶、傳輸功率和發 射類別的附表。

1.5 國際電信聯盟有關業餘無線電業務的規則。



2. 干擾

2.1 射頻干擾;雜散發射,諧波和互調,抑制原因和方法;發 射機的頻決和頻變過程(包括合成器)中所產生的直接輻射,寄生振盪,電鍵喀嚦聲,因過調而引起的過度邊帶,調頻發射機的過度頻偏。

2.2 頻率穩定性;低頻率穩定性的影響;帶外輻射,消除原因 和方法。

2.3 聲頻頻帶的規限,典型方法及其限制。

2.4 主電源所產生的干擾,原因和抑制方法。

2.5 濾波器種類;低頻和射頻濾波器。

2.6 測頻設備的規格。





3. 操作程序和守則

3.1 電報和電話的呼叫程序:發訊給所有電台的一般呼叫和發 訊給特別電台的特殊呼叫。

3.2 存留紀錄:按照牌照條件存留紀錄。

3.3 衛星和中繼器的使用;接駁目的、限制和方法。

3.4 適用於業餘無線電業務的Q碼和其他縮略語的使用。

3.5 頻帶策劃的原因:頻帶策劃的優點。

3.6 音讀的字母的使用:使用原因。

3.7 業餘電台的安全措施;操作和保養安全。



4. 無線電和電學

4.1 基本理論

4.1.1 基本電學詞彙、單位和其含義:電荷,電位差,電動勢, 電流,電阻,電導,電納,阻抗,電抗,能量和功率。

4.1.2 導體、半導體和絕緣體的重要特性;電導率和電阻率;電 阻溫度系數。

4.1.3 電阻器:符號,種類,色碼,容限,額定電功率;電阻串 聯和並聯;歐姆定律和應用。

4.1.4 保險絲、斷路器和安全裝置的原理和作用;安全措施。


4.2 電磁

4.2.1 電流的磁效應。

4.2.2 描述磁化曲線和磁帶回線。



4.3 電感

4.3.1 電磁感應;描述自感和互感;電感的單位。

4.3.2 不涉互感的電感器串聯和並聯。

4.3.3 交流電路的電感效應;感抗的含義。

4.3.4 渦電流,高頻電阻的描述性討論,渦電流屏蔽。

4.3.5 電感器:符號,電感器在發射機,接收機,功率,聲頻, 射頻的主要特性,;疊層、鐵粉芯、氣芯和鐵氧體的使用。



4.4 電容

4.4.1 基本電容器,電容單位的定義。

4.4.2 電容器的串聯和並聯。

4.4.3 交流電路的電容效應;容抗的釋義。

4.4.4 電介質強度,擊穿電壓,吸收和損耗;靜電屏蔽。

4.4.5 電容器:符號;紙介、陶瓷、鍍銀雲母和聚苯乙烯電容器, 以及可變和預校、非電感、電解和鉭介電容器的特性和使用。



4.5 交流電

4.5.1 正弦波:詞彙定義;振幅,週期和頻率,瞬時值,峰值, 峰至峰值,均方根值,平均值。

4.5.2 交流電路的功率、電抗、阻抗和諧振;詞彙的簡義;共振, 相位角,相位差,相位超前和滯後,放大倍數因子,頻寬和三分貝點。

4.5.3 並聯和串聯電路中諧振頻率的計算。

4.5.4 分貝,在量度功率方面的應用。



4.6 變壓器

4.6.1 功能和操作。

4.6.2 以變壓器作為匹配裝置。



5. 固態元件

5.1 半導體二極管:符號;半導體二極管(包括齊納二極管)的 基礎原理;電氣特性。

5.2 晶體管:npn和pnp晶體管的特性和操作原理;以晶體管 作為聲頻和射頻放大器時輸出電流和電壓的控制。

5.3 無線電設備所用的固態元件,包括集成電路:

a. 振盪器(晶體和可變頻種類)

b. 放大器(聲頻和射頻式)

c. 變頻器

d. 倍頻器

e. 解調器

e.典型的電源線路;功率整流;單相半波、全波和橋式接駁;濾波和穩壓系統。



6. 邏輯電路

6.1 計數系統:十進制,二進制;編碼:二進制,二-十進制記 數法。

6.2 基本邏輯門:「與」門、「或」門、「非」門、「與非」 門和「或非」門的功能;符號;簡單的布爾代數;真值表。


7. 接收機和發射機

7.1 接收機

7.1.1 等幅波以及雙邊帶、單邊帶和調頻訊號有關射頻放大的接 收原理;變頻(如適當);解調或檢波;自動增益控制;聲 頻放大:超外差接收原理。

7.1.2 高中頻和低中頻的優劣;相鄰頻道和鏡頻干擾,以及預防 方法;俘獲效應。

7.1.3 靈感度和選擇性。

7.1.4 射頻放大器;調諧電路,增益,頻率響應,線性。

7.1.5 聲頻放大器;耦合;射極輸出器;分相器;負回輸;去耦; 功率放大器。

7.1..6 典型接收機;拍頻振盪器的使用;單邊帶訊號的特性和載 波介入振盪器的目的。



7.2 發射機

7.2.1 發射機所用的振盪器;可變頻率和晶控振盪器的原理,影 響頻率穩定性的因素。

7.2.2 發射機的各級電路:變頻器、倍頻器、高和低功率放大器 (包括線性放大器)的操作;發射機的調諧和調整。

7.2.3 利用發射機鍵入電報的方法;優劣。

7.2.4 話音操作控制。

7.2.5 發射調制方法和發射類別,包括單邊帶和調頻/調相; A3E、J3E、F3E和G3E模式的發射;相對優點:調制水 平的調整。



8. 傳播和天線

8.1 基本詞彙的釋義:電離層,對流層,大氣層,場強,偏極 化,最高可用頻率,臨界頻率,越距。

8.2 電磁波的產生;電元件和磁元件的關係。

8.3 電離層的結構:電離層和對流層的折射和反射特性;黑子 周、冬夏換季和日夜交替對高層大氣中電離情況的影響;不同電離度對電磁波傳播的影響。

8.4 地面電波,電離層和對流層傳播。

8.5 通訊暫時中斷的情況和種類:選擇性、干擾性、偏極性、吸收性和跳越性中斷。

8.6 自由空間內無線電波的速度;傳播速度、頻率和波長的關係;頻率和波長的計算。

8.7 接收和發射天線;典型天線(包括多頻帶和定向種類)的操作和構造;定向特性;耦合和匹配。

8.8 濕氣和塵垢對絕緣體的影響;絕緣擊穿。

8.9 天線饋線;開放式和同軸饋線。

8.10 傳輸線;平衡和不平衡饋線;沿傳輸線傳播無線電波的基礎原理;速度比例,駐波。



9. 量度

9.1 無線電業務中用以量度交流電、直流電,以及射頻電壓和電流的工具種類;量度誤差。

9.2 量度

a. 功率放大器的直流電功率輸入

b. 功率放大器的射頻功率輸出

c. 射頻電流

9.3 吸收式波長計、晶體校準器、外差式波長計和頻率計的用途、操作和使用;相對準確度。

9.4 假負載,其用途、構造和在調諧發射機上的應用。

9.5 駐波比值計的使用。

9.6 使用示波器檢視和量度波形,以及監控調制的深度。

9.7 柵陷振蕩器的使用。



10. 業餘服務種類的基本知識

10.1 無線電傳打字機

10.2 訊息包無線電傳送

10.3 圖文傳真

10.4 慢速掃描電視

10.5 衛星







香 港 業餘無線電考試


建 議 參 考 書 籍





1. RAE Manual (RSGB)

2. Amateur Radio Operating Manual (RSGB)

3. Technician Class Licence Manual for the Radio Amateur (ARRL)

4. General Class Licence Manual for the Radio Amateur (ARRL)

5. Advanced Class Licence Manual for the Radio Amateur (ARRL)

6. The ARRL Handbook for Radio Amateurs (ARRL)

7. The ARRL Operating Manual (ARRL)

8. 香 港 業餘無線電考試資料便覽(香港電訊管理局)(可 在 電訊管理局網頁:http://www.ofta.gov.hk/ 參閱或下載)
 樓主| 發表於 10-10-2011 01:26:11 | 顯示全部樓層
1
GN-05/2010
業餘電台牌照申請指引
1. 引言
1.1 下述的業餘電台牌照( 業餘牌照) 申請指引乃依據《電訊條
例》(第106 章) ( 該條例) 第6(D )(2 ) (a)條發出。
1.2 根據該條例, 管有、設置及維持( 或使用) 無線電通訊器具或
電台的人士, 必須先取得牌照。因此, 任何人士、會社、社
團、聯會、學校等, 欲管有、設置及維持一個業餘電台, 必須
向電訊管理局局長( 電訊局長) 申請業餘牌照。如會社、社
團、聯會、學校等( 下稱社團) 已領取業餘牌照, 其會員或學
生可在該社團的監督人在場及直接監督的情況下在香港操作該
社團的業餘電台。
1.3 本身不管有任何業餘無線電設備的人士, 可向電訊局長申領操
作授權證明( 授權證明) , 以操作已領有牌照的業餘無線電設
備,而無須持有業餘牌照。
1.4 業餘牌照及授權證明的樣本, 可從電訊管理局網頁
http :// www .of ta. g ov.h k/z h/r ae/ Rae - c.ht ml下載。
2. 發牌準則
2.1 獲發牌照的業餘電台只供業餘者( 即純粹因個人目的而非金錢
上的利益對無線電技術產生興趣的妥為授權人士) 進行自我訓
練、互相通訊和技術研究的用途。
2.2 有關業餘牌照的申請, 申請人須持有下列其中一種文件:
(a) 電訊局長發出的香港業餘無線電證書;
(b) 顯示申請人已在由獲承認的本地機構所舉辦的業餘無線電
考試中取得及格成績的證明文件, 現時電訊局長認可香港
專業教育學院(青衣分校)所發的業餘無線電考試及格證明
文件;
2
(c) 由參與歐洲郵政和電訊行政會議( CE PT ) 第 T/R 61 -02
號建議書的國家所發出的綜合業餘無線電考試證書
( H ARE C ) 連同顯示申請人會在香港逗留超過三個月的證
明文件;
(d) 業餘無線電考試( 倫敦城市工聯會) 證書; 或
(e) 其他當局發出並獲電訊局長承認為等同香港的業餘牌照的
業餘電台牌照。
2.3 有關社團的業餘牌照的申請, 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準則:
(a) 必須為在香港正式註冊的社團; 及
(b) 社團業餘電台的監督人須持有有效的業餘牌照和� 或授權
證明。
3 . 須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3.1 有關業餘牌照或授權證明的申請, 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的影
印本:
(a) 香港身份證或護照;
(b) 如申請人未滿1 8歲, 須付上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
(c) 在上文第2. 2段所述的其中一種文件; 及
(d) 由電訊局長或認可機構所發顯示申請人已在莫爾斯測驗中
的純英文語句部份, 取得每分鐘12 組字或5 組字及格成績
的證明文件(如有)。現時電訊局長認可香港專業教育學院
(青衣分校)所發的莫爾斯測驗結果。
3.2 有關社團的業餘牌照的申請, 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的影印
本:
(a) 社團的正式註冊文件;
(b) 社團負責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
(c) 社團的業餘電台監督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 及
(d) 社團的業餘電台監督人的業餘牌照和� 或授權證明。
4. 申請表
3
4.1 有關申請業餘牌照, 請用表格 O FTA A201 。 有關申請社團的
業餘牌照, 請用表格 O FTA A2 02。 上述表格可從電訊局網頁
http :// www .of ta. g ov.h k/z h/a mat eur / appl y.h tml下載。
5 . 申請牌照
5.1 牌照的申請須包括填妥的申請書及上述所需文件。申請人須把
填妥的申請書連同所需文件以下列方式提交:
(a) 親自前往或郵寄至電訊管理局牌照組, 地址為: 香港灣仔
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 6樓;
(b) 傳真至 +85 2 3 155 093 2;
(c) 電郵至 ama _en q@of ta. gov .hk; 或
(d) 經由電訊局網頁 ht tp: //w ww. oft a.go v.h k 的網上牌照服
務進行, 該服務可循“ 業界焦點/ 牌照服務/ 網上牌照申
請” 找到。
6. 牌照有效期及費用
6.1 業餘牌照有效期為1 年。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 須繳付費
用15 0 元。授權證明有效期為5 年。授權證明在發出時或續
期時, 須繳付費用16 0 元。
7. 查詢
7.1 任何人士如欲查詢發牌事宜, 可:
(a) 致電 + 852 29 61 62 78;
(b) 傳真至 +8 52 315 5 0932;
(c) 致函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 13 號胡忠大廈26 樓電訊管理局
牌照組; 或
(d) 電郵至 ama_ enq @of t a.go v.h k
 樓主| 發表於 10-10-2011 21:58:53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業餘無線電台牌照(ASL)/操作授權證明(ATO) 適用範疇




任何人士符合申領ASL規定資格均可申請ASL。
持有有效ASL人士可運行、設置、維護及操作其業餘電台。
持有效ASL人士可在獲得其他業餘電台持牌人同意及直接在現場鑑管該台情況
下,操作他人之業餘電台。

任何人士符合申領ATO 規定資格,均可自願"非強制性"申領ATO。
ATO只是業餘電台之操作授權證明,並不是ASL的代替文件。
ATO之持有人可操作他人之業餘電台、設備而無需該台持牌人在場。

持牌業餘團體台/學校需委任有效之ATO持有人士作為其鑑護者;
只有在該已獲委任持有有效ATO人士鑑管下,該持牌業餘團體台或學校才可容許
組員操作其業餘團體電台/學校。

同時持有ASL及ATO人士均適合應用於上述提到的各項情況。
未持有ASL或及ATO人士只可在業餘電台持牌人同意及直接在現場鑑管該台情況下
使用業餘電台設備、操作業餘電台。
未持有ASL或及ATO人士只可在持牌業餘團體台或學校,及該台委任持有有效ATO
人士直接在現場鑑管下,使用該業餘團體台或學校台設備、操作業餘團體台/學
校台。


 樓主| 發表於 15-10-2011 01:25:53 | 顯示全部樓層
電訊管理局
OFFI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業餘電台設備附表
AMATEUR STATION EQUIPMENT SCHEDULE
持牌人姓名呼號 牌照號碼
NAME OF LICENSEE : CALL SIGN: VR2 LICENCE NO. : AM
姓氏先行(Surname first)
通訊地址 CORRESPONDENCE ADDRESS :
第一固定電台地址FIXED STATION ADDRESS 1(FS1) :
第二固定電台地址FIXED STATION ADDRESS 2 (FS2) :
電話號碼TELEPHONE NO.住宅 (Home) : 辦公室 (Office) : 傳真號碼FAX NO. :
種類製造商型號機身號碼頻帶 (兆赫) 電台地點(請填寫 FS1/FS2/車牌/船名*) 請說明是新增(N)或現有設備(E) 備註
TYPE MAKER MODEL SERIAL NO FREQUENCY
BANDS (MHz)
LOCATION (Please indicate FS1/ FS2/car
no./vessel name*)
New (N) or existing (E)
equipment, please indicate
REMARK
第一固定電台地址 (FS1) / 第二固定電台地址 (FS2)
第一固定電台地址 (FS1) / 第二固定電台地址 (FS2)
發射機, 接收機和/或
收發機 (交流電操作)
TRANSMITTER,
RECEIVER AND/OR
TRANSCEIVER
(MAINS OPERATED) 第一固定電台地址 (FS1) / 第二固定電台地址 (FS2)
車牌號碼 (car no.):
移動收發機
MOBILE
TRANSCEIVER
船名 (vessel name):
Portable
手提收發機
PORTABLE
HANDHELD
TRANSCEIVER
附註: (1) 所有頻帶, 發射類別和功率須符合業餘電台牌照附表1所列限制.
Note : All the frequency ranges, classes of emission and power limitations are subject to the Schedule 1 of the Amateur Station Licence
(2) 根據附表1備註第7項所列, 若電台資料有任何轉變, 持牌人須在該轉變作出後72小時內通知電訊管理局局長.
According to section (7) of Notes to the Schedule 1, the Licensee shall notify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of any change in his station particulars within 72 hours of such change.
(3) 新增設備的規格說明書須連同此附表一併遞交本局.
Specifications of the new radio equipment should be attached with this schedule.
(4) 上述車輛必須是牌照持有人名字登記的私家車輛。請附上你的車輛登記文件副本。
The vehicle must be a private car registered under the licensee's name. Please submit a copy of your Vehicle Registration Document.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delete as appropriate ) 持牌人簽名Signature of Licensee : 日期Date:
OFTA S204(04)
 樓主| 發表於 17-10-2011 00:58:33 | 顯示全部樓層
1
附件D
業餘電台牌照條件和附表釋義
1 . 總論
下 文將解釋業餘電台牌照的條件和附表, 以助持牌業餘無線
電操作者按照牌照的規定, 妥善設置和維持他們的業餘電
台。所用詞彙的定義列於下文。然而, 這些詞彙未必適用作
為任何其他用途-
業 餘業務─ 供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 相互通訊和
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訊業務。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係指經正式
批准的, 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人, 其興趣純係個人愛好而
不涉及謀取利潤。
衛 星業餘業務─ 利 用地球衛星上的空間電台, 進行與業餘
業務相同用途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海 上─ 香 港潮域或境內海域或國際水域。
緊 急服務─ 香 港警務處、消防處和醫院管理局等政府部門。
有 害干擾─ 危 害無線電導航或其他業務的正常進行, 或嚴
重地損害、阻礙、或一再阻斷按照有關政府規定運營的無線
電通訊業務的干擾。
陸 上電台─ 屬 於移動業務不是供移動中使用的電台。
牌 照─ 電 訊管理局局長( 下稱「局長」) 發出的業餘電台牌
照。
持 牌人─ 持 有局長發出的有效業餘電台牌照的人士。
海 上移動電台─ 海 上移動業務中的移動電台。
移 動電台─ 屬 於移動業務供在移動中或在非指定地點停留
時使用的電台。
電 台─ 業 餘業務電台。
2
潮域─ 海 洋或河流中處於正常春潮漲退流域的任何部分。
不 必要的干擾─ 在 所有情況下超過恰當和應有程度的無線
電通訊干擾。
無 用發射─ 《 無《電規則》所界定的《散發射和帶外發射。
2 . 業餘電台牌照一般條件
2 . 1 一般條件第1 條
「該電台只可使用電訊管理局局長(以下稱為“局長” )在附表
1 所認許的發射類別、功率及頻帶。」
2 . 1 . 1 釋義
( A ) 本條件規限持牌人只可在指定頻帶內, 使用局長根據國
際電信際際公布的《無《電規則》而決定的特指發射類
別和傳送功率。
( B ) 附表1 載列業餘電台牌照的核准頻帶、發射類別和功率
規限。
2 . 2 一般條件第2 (甲)條
「(甲) 持牌人可根據局長在附表2 所指明的, 將該電台─
( i ) 長久或臨時設置於一個固定地點;
( i i ) 設於香港境內的車輛上;
( i i i ) 設於在香港註冊或領牌的船隻或水上航行器
上; 或
( i v ) 以手提方式設於香港境內。」
2 . 2 . 1 釋義
( A ) 持牌人只准在核准位置設置業餘電台。該電台可長久或
臨時設於固定地點。在任何情況下, 持牌人均須先行取
得局長的同意才可設置電台。如該電台是臨時電台, 持
牌人應在提交申請時註明擬設電台的時段。當該電台在
擬設時段屆滿時被拆除後, 持牌人應以書面通知局長該
電台已被拆除, 以及有關業餘設備的所在。
( B ) 持牌人可申請把業餘電台設於在香港註冊或領牌的船隻
3
或航海工具( 遠洋輪船、漁船、遊艇等) 上, 或在香港境
內行駛的車輛內。此外, 在香港境內使用持牌手提業餘
設備亦可。
( C ) 提交在船隻上設置業餘電台的申請時, 申請人須遞交證
明文件, 證實該艘船隻的船主和船長已同意設置該電
台。船上業餘無線電設備的操作不得干擾其他無線電通
訊業務。如造成干擾, 該業餘電台須即時停止操作, 直
至已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干擾為止。
( D ) 持牌人如欲在車輛上裝置業餘無線電設備, 須提出文件
證明其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
( E ) 局長將發出標紙, 以證實有關車輛已獲准裝置業餘設
備; 該標紙須展示在車輛的擋風玻璃上。此外, 當局亦
會為每部領有牌照的手提業餘無線電器材發出標紙, 該
等標紙須張貼在器材的機身上。持牌人須確保其業餘器
材只由下列人士操作: -
( i ) 持有局長發出的有效「操作授權證明」, 並經持牌
人獲准操作該器材的人士; 或
( i i ) 在持牌人在場直接督導下操作該器材的人士。
2 . 3 一般條件第2 (乙)條
「(乙) 持牌人不得將電台設於飛機或其他航空工具上。」
2 . 3 . 1 釋義
在 飛機或其他航空工具上設置電台不會獲得批准。
2 . 4 一般條件第2 (丙)條
「(丙) 持牌人若未先經局長同意, 不得更改附表2 所指明的
電台地點。」
2 . 4 . 1 釋義
電 台位置載於牌照附表2 。遷移電台前須先取得局長的同意。
4
2 . 5 一般條件第2 (丁)條
「(丁) 附表1 所列的細節如有任何更改, 持牌人須在該細節
更改後7 2 小時內, 用局長指明的表格, 以書面通知
局長。」
2 . 5 . 1 釋義
持 牌人須在更改電台細節後7 2 小時內, 按當局指定的形式以
書面通知局長。須申報的細節包括: -
( A ) 每部發射設備的牌子、型號和編號; 及
( B ) 持牌人擁有的手提器材數目。
2 . 6 一般條件第2 (戊)條
「(戊) 持牌人須在符合局長在附表1 所訂的限制下, 設立該
電台。」
2 . 6 . 1 釋義
無 論何時, 持牌人均須遵行其牌照附表1 所載的約束或限制,
例如頻帶、發射類別和最大功率等。
2 . 7 一般條件第3 條
「(甲) 在香港以外的國家或領域的管轄範圍內, 不得進行移
動式的操作, 但如獲得該國家或領域的主管當局的許
可, 附附例外。
(乙) 當船隻或水上航行器在國際水域時, 持牌人只可使用
根據《電信公約》經分配給該船隻或航行器所處區域
內的業餘業務的頻帶。」
2 . 7 . 1 釋義
( A ) 如設有持牌業餘電台的車輛、船隻或航海工具處於外國
境內, 該電台的操作須受持牌人所往國家的規則和條例
所管制。操作該業餘電台前須先取得該國有關當局的批
准。
( B ) 持牌人須遵守所在國家或領土現行的規則和條例。
5
( C ) 當船隻或航海工具在國際水域時, 持牌人在選擇頻帶時
應格外謹慎, 持牌人只應選用分配供其所處無線電區域
內業餘業務使用的那些頻帶( 《無《電規則》第5 條) 。
此外, 持牌人亦須遵行該區域適用的規則, 並須慎防對
其他可能獲配使用相同頻帶的業務造成任何干擾。
2 . 8 一般條件第4 條
「持牌人須確保只有經他認許的人, 才可操作該電台。持牌
人須確保在任何時間, 操作該電台的人員均遵守本牌照的條
款、附定及限制。」
2 . 8 . 1 釋義
( A ) 除持牌人本人以外, 任何其他人士若非經持牌人授權,
均不得操作該業餘電台。在此條件下, 除非持有有效的
「操作授權證明」, 否則有關人士只可在持牌人在場直
接督導下才可操作該電台。
( B ) 操作業餘電台的人士若非持牌人本人, 持牌人則須確保
操作人士遵行牌照的條款、條文和限制。
2 . 9 一般條件第5 條
「本牌照並不授權任何人使用該電台─
(甲) 作商業、廣告或宣傳用途; 或
(乙) 發送( 持牌人或與持牌人通訊的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或組織的消息或訊息,或代表這些人或組織發送消息或
訊息、或為了這些人或組織的利益或資訊而發送消息或
訊息, 但如事前取得局長書面同意, 附附例外。」
2 . 9 . 1 釋義
( A ) 當局嚴禁持牌人發送任何有關業務事宜、商業信件、任
何種類的廣告或宣傳用途的訊息。
( B ) 此外, 持牌人不得代表任何組織或人士發送有關消息或
資料的訊息, 但若事前取得局長書面同意則屬例外。
2.10 一般條件第6 條
「雖有一般條件第5 (乙)條的附定, 持牌人可在緊急事故或
救災的情況下代表第三者, 使用該電台傳送通訊。」
6
2 . 1 0 . 1 釋義
如 發生天災, 持牌人可使用該電台代表第三者作通訊用途。
因此而建立的通訊只應傳遞有關天災的訊息。
2.11 一般條件第7 條
「(甲) 除非事先獲得局長書面同意, 持牌人不得傳送(除最
初呼叫外)其他持牌業餘無線電操作者可以普遍接收
的訊息, 訊息只可傳送給─
( i ) 個別持牌業餘無線電操作者; 或
( i i ) 持牌業餘無線電操作者的團體, 但必須與任何其
中一個團體內最少一名持牌業餘無線電操作者
先行建立通訊。
(乙) 與香港以外的電台通訊時, 持牌人須將訊息用明語電
文傳送, 並限於有關測試的技術性訊息及個人情況的
述說。
(丙) 持牌人不得發送音樂、公共廣播或演辭。」
2.11.1 釋義
( A ) 除開台時首個呼喚訊號( C Q ) 外, 由業餘電台發送的訊息
須傳送給持牌業餘無線電操作個別人士或團體。若為後
者, 業餘電台須先與該團體內最少一名持牌業餘無線電
操作者建立通訊。
( B ) 當與香港境外業餘電台通訊時, 訊息須以明語發送, 內
容只限於有關測試的技術性資料和個人情況的述說。
( C ) 不得傳送音樂、演辭和公共廣播。
2.12 一般條件第8 條
「該電台不得發送令人厭惡的、淫褻的或不雅的訊息。」
2.12.1 釋義
不 得傳送粗言穢語、令人厭惡或不雅的語言。
2.13 一般條件第9 條
7
「 如果接收到未經本牌照授權接收的訊息, 持牌人或任何使
用該電台的人除對局長所正式授權的人員或具有適當管轄
權的法律審裁處所正式授權的人員外, 一概不得透露該訊息
的內容、來源或目標、該訊息的存在及曾接收到該訊息; 亦
不得保留該訊息的副本或加以利用, 或容許其他人抄錄、複
製或利用該訊息。」
2.13.1 釋義
如 使用電台的持牌人或任何人士無意中收到並非發給持牌人
的訊息, 持牌人或使用電台人士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該訊息
的內容、發訊或接訊點、或甚至該訊息的存在, 以及確曾接
收該訊息的事實, 但經局長或具管轄權的法律審裁處正式授
權的人員則屬例外。持牌人或電台使用人士亦應銷毀該訊息
的任何複本。
2.14 一般條件第1 0 條
「(甲) 發訊儀器須採用令人滿意的頻率穩定法。
(乙) 必須裝有量度頻率及功率的設備, 而這些設備必須
能夠核證發訊儀器所作的發射是在認許的頻帶及功
率限制範圍內。」
2.14.1 釋義
發 射頻率飄移不定絕不合宜, 因為這會對其他無線電通訊服
務造成干擾。為避免頻率飄移, 業餘電台的發射器材必須配
備高穩定度的晶體振盪器等穩頻裝置。另外亦須裝設若干量
度頻率和功率的設備, 以作調校和監察之用。一般而言, 業
餘電台應配置瓦特計、頻率計、訊號產生器、萬用電錶和簡
單的工具。
2.15 一般條件第1 1 條
「(甲) 組成該電台的儀器, 在設計、構造、維修及使用上,
須使該電台的使用不會導致對其他業餘電台、或任何
其他獲正式發牌或認許的無線電通訊造成不必要的
干擾。
(乙) 在任何時間, 必須採取一切預防措施, 以避免過度的
調制, 而對所使用的發射類別, 亦須盡可能將輻射能
量局限在最窄的頻帶內。諧波輻射及其他雜散發射尤
須壓制至不會干擾任何無線電通訊的水平。此外, 須
不時進行測試, 以確保符合本段的要求。」
8
2.15.1 釋義
業 餘電台所使用的無線電設備, 在設計、操作和監察上均不
得對任何其他無線電通訊服務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2.16 一般條件第1 2 條
「天線的裝設及維修須符合良好的工程標準, 以免對附近的
人或財物造成不能接受的危險。」
2.16.1 釋義
業 餘電台的天線必須安裝穩固和保養妥善, 以免對生命或財
產造成任何危險。
2.17 一般條件第1 3 條
「該電台的操作紀錄須以局長在附表1 備註所訂明的格式及
方式備存。」
2.17.1 釋義
業 餘電台應按牌照附表1 備註( 6 ) 的規定備存紀錄乙份。紀錄
以簿冊形式存留比以散頁形式存留較為可取, 記項之間亦不
應留有任何空位。紀錄內的記項應按時間順序記下電台的運
作情況, 包括開台和關台時間( 協調世界時U T C ) 、頻帶、發射
類別和功率( 以分貝瓦特為單位) 、曾互相通訊的業餘電台呼
號, 以及任何進行過的測試和保養工程。有關紀錄須在填寫
最後一個記項的日期起計保留最少六個月。
2.18 一般條件第1 4 條
「操作該電台時, 本牌照所授予的電台呼號須依照局長在附
表1 備註所訂明的程序使用。」
2.18.1 釋義
請 參閱牌照附表1 備註( 5 ) 。
2.19 一般條件第1 5 條
「在任何合理時間, 該電台、本牌照及操作紀錄均須讓局長
所正式授權的人員檢查。」
9
2.19.1 釋義
局 長或需不時檢查電台、牌照和操作紀錄, 以察看牌照條款
有否遵行。持牌人有責任在檢查人員提出要求時讓其檢查電
台、牌照和操作紀錄。獲授權檢查的人員將攜備局長正式發
出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2 . 2 0 一般條件第1 6 (甲)條
「(甲) 本牌照或局長所發給的本牌照複本, 須備存於裝設
該電台的每一個固定地點、船隻或水上航行器, 以便
局長所正式授權的人員作出要求時, 可提供查閱。」
2.20.1 釋義
每個電台位置, 也就是每個陸上固定位置或設於船隻或航海
工具上的每個電台, 必須領有牌照; 該等牌照可以是正本或
局長發出的牌照複本。牌照正本的複製副本, 將不被視作符
合本條件的要求。為執行法例的規定, 局長或其他如警方等
執法單位可無須事先通知, 於電台所在位置要求出示牌照。
當檢查進行時, 持牌人應與執法人員通力合作。
2 . 2 1 一般條件第1 6 (乙)條
「(乙) 持牌人須將由局長發出的顯示該電台已領牌的標紙
或文件 ─
( i ) 展示在裝設該電台的車輛的擋風玻璃上; 或
( i i ) 張貼在手提儀器上。」
2.21.1 釋義
( A ) 對已領牌的手提器材或車輛上已領牌的業餘器材, 局長
將發出標紙, 以示有關器材已領妥牌照。該等標紙須張
貼在: -
( i ) 設有該電台的車輛的擋風玻璃上; 或
( i i ) 手提器材的機身上。
( B ) 持牌人須確保標紙張貼穩固, 並盡量避免其受到損耗。
如標紙已破損至難以辨認, 持牌人為其本身利益起見,
應申請更換標紙。
10
2 . 2 2 一般條件第1 7 條
「該電台如對其他正式獲發給牌照或獲認許的無線電通訊
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根據局長的權力行事的人作出要求時,
該電台必須關閉。」
2.22.1 釋義
如 業餘電台被發現對其他獲授權業務造成無線電干擾, 致令
後者的正常運作受到嚴重影響時, 則局長有權下令關閉該電
台, 直至干擾得以消除並令局長感滿意為止。
2 . 2 3 一般條件第1 8 條
「在本牌照內 ─
“ 私人訊息” 並不包括商業事務的訊息;
“ 訊息” 及“ 訊號” 包括電話、視覺通訊、數碼通訊及電報;
“ 電信公約” 指當時適用於香港的任何《國際電信公約》及
附附於該公約的《無
 樓主| 發表於 17-10-2011 20:57:32 | 顯示全部樓層
1
未命名 - 3.jpg
 樓主| 發表於 20-10-2011 00:31:22 | 顯示全部樓層
1
附件G
考試題目樣本
1. 以下哪段頻帶供業餘衛星業務作次要用途?
(1) 5 0 . 0 0 - 5 1 . 5 0 兆赫
(2) 1 4 4 . 0 - 1 4 6 . 0 兆赫
(3) 4 3 5 . 0 – 4 3 8 . 0 兆赫
(4) 4 7 , 0 0 0 - 4 7 , 2 0 0 兆赫
2. 國際音讀字母“ O F T A ” 代表:
(1) oliver, foxtrot, tango, alfa
(2) oscar, francis, tommy, alfa
(3) oscar, francis, tommy, anna
(4) oscar, foxtrot, tango, alfa
3. 向着金屬體傳送時, 甚高頻或超高頻訊號:
(1) 有時會在外氣層散射
(2) 會繞過金屬體
(3) 會被電離層屈曲
(4) 會 被金屬體反射
4. 以下哪種物料是製造接地桿的最佳材料?
(1) 聚苯乙烯
(2) 鋁
(3) 銅
(4) 玻璃纖維
5. 4 3 0 毫伏特即:
(1) 0 . 0 4 3 伏特
(2) 0 . 4 3 伏特
(3) 4 . 3 伏特
(4) 4 3 伏特
2
6. 雙極晶體管的三種引線名為:
(1) 柵極、陽極、陰極
(2) 基極、陽極、陰極
(3) 基極、射極、集極
(4) 基極、源極、洩極
7. 峰至峰值為6 2 2 伏特的純正弦波, 其均方根值為:
(1) 1 1 0 伏特交流電
(2) 2 2 0 伏特交流電
(3) 1 1 7 伏特交流電
(4) 2 0 0 伏特交流電
8. 發射機屏蔽的主要用途是:
(1) 為元件提供支撐
(2) 作為元件的散熱裝置
(3) 製造更佳音質
(4) 防止有害的射頻輻射
9. 以下何種測試儀器能顯示發射機輸出的雜散訊號?
(1) 瓦特計
(2) 邏輯分析儀
(3) 頻譜分析儀
(4) 伏特計
10. 以下何種設備能產生穩定而頻率合適的低電平訊號?
(1) 瓦特計
(2) 示波器
(3) 訊號產生器
(4) 伏特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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